增发离休干部生活补贴和离休干部荣誉金标准规定简明表
1. 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的增发离休干部生活补贴2个月/年(月工资) 1937.7.7~1942.12.31入伍的增发离休干部生活补贴1.5个月/年(月工资)
1943.1~1945.9.2入伍的入伍的增发离休干部生活补贴1.个月/年(月工资) 说明:1.1945.9.3~1949.9.30入伍的干部不发。
2. 本项补助每年一次发给,列福利费科目报销 3. 离休干部去世后的当年继续发给遗孀,从第2年起停发。 (三总部,1996。政联字第10号)
离休干部荣誉金 荣获一、二级红星功勋荣誉章者增发30元/月,荣获独立功勋荣誉章者增发25元/月 荣获胜得功勋荣誉章者增发20元/月
说明:1.荣誉金随工资逐月发放,列福利费科目报销。 2.荣誉金从批准授予功勋荣誉章的当月发给。 3.移交政府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授勋后其荣誉金由所在地的省军区、
(卫戍区、警备区)所属单位发给。 4.离体干部去世后,其荣誉金在6个月内逐月发给遗孀,从第7个月起停 发。 5.被剥夺功勋荣誉章者,其荣誉金从判决的下月起停发。
(三总部〔1996〕政联字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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