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军队干部退休费标准规定简明表
军队干部退休时享有下列补助:退休生活费、安家补助费、家具费、一次性生 活补助费(本人月工资数)。
军龄在20年(含)以下的因年老退休退休生活费按职务和军衔(级别)工资, 按85%计发, 军龄在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齿每增加1年,职务和军衔(级别)工资增发
1%. 因战因公负伤,评残等级为二等乙级以上或患二、三期矽肺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 的退休的干部退休生活费职务和军衔(级别)工资,按100%发给。
1953年12月31日前入伍(含参加地方革命工作)的退休的干部退休生活费提高 5%. 荣获军以上单位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的,荣立一等功、特等功或相当奖励的提
高15% 荣立二等功、大功或相当奖励的提高10%,荣立三等功或相当奖励的提高5 %, 符合两个条件以上的按其中最高的一项标准发给
在高原缺氧、特别艰苦的边防、海岛等地区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提高5%,15年 以上的提高10%,20年以上的提高15%
安家补助费回农村安置的8个月工资;回城镇安置的6个月工资。以上两种情 况于1985年6月30日前批准退休的分别增发2个月的本人工资
家具费(元)军职1200元,师职800元,团职500元,营职以下400元 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本人月工资数)参加过1985年工资改革的退休干部参加过
1985年工资改革的退休干部4个月本人月工资数,未参加过1985年工资改革的退休干 部(1985年6月30日前批准退休的干部8个月本人月工资数
说明: 1.退休生活费的入伍时间、奖励、地区三种补助可合并计算提高,但提高后退休 生活费不得超过100%。 2.退休干部因战因公评为特等、一等残废或瘫痪、双目失明而生活不能自理,饮
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以医院证明和组织批准,可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发给护理 费。 3.安家补助费和家具费由军队原单位在离队安置时一次发给本人;一次性生活补
助费在改发退休生活费时发给。 4.退休干部当年剩余月份生活费生活费,由军队原单位一次拨给居住地民政部门, 由民政部门按月发给本人。计发生活费的本人原工资,一律按按照安置地区军队
同职级干部的月工资额计算。 5.当年剩余月份生活费包括:百分比生活费、1989年10月后增加和计入的退休费、 基础工资、军龄工资、生活补贴(总后〔1997〕后财字19号)、伙食补贴、职业
津贴、保留的副食补助、取暖补贴、残废金、护理费、医疗费、福利费、福利补 助、退休干部17元生活补助等。 6.计算退休生活费的军龄(含工龄)年,参军当年算1年,进入下一年即按增加1
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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