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干部离休费标准规定简明表
建国以前入伍的、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 待遇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休年龄的可以离休。师职以下干部年满
55周岁,军职干部年满60周岁,军区职干部年满65周岁。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可提前离休;因工作需要,身体又能坚持工作的可推迟离休。离休时跨省、市、县
易地安置安 家 补 助 费2个月本 人 月 工 资 ,回 农 村 安安 家 补 助 费 4个月本 人月 工 资
说明 1.离休安家补助由原单位一次发给要人,列退役报销。 2.离休干部住房标准,与在职干部相同。自愿在农村和县(含)以下城
镇安置的,按规定标准发给建房费,由当地政府帮助建房或买房,节 约归已。在城市有条件建房、买房分散安置的,也可按规定发给建房
费,节约归已,产权归公,长期使用,不得转让、出卖或出租。 3.离休干部按规定发给服装费,列被装费报销。 4.副军职以下离休干部因战因公伤残,饮食起居需要有人扶助的,或因
瘫痪、双目失明等原因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大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发给 护理费。护理费按公勤标准全额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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