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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

                           ([1999]19号·1999年9月20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如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精神,参 照《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有关政策, 结合军队实 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一)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适应国家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军 队现代化建设的要求,积极探索投入少效益高的住房保障新路子,稳步推进住房分配货币 化进程,疏通退役人员住房安置渠道,压缩军队住房保障规模,建立具有我军特色的住房 保障新制度,不断改善军队人员的住房条件,为增强军队凝聚力、提高战斗力服务。
(二)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坚持在国家房改政策目标指导下,从军队实 际出发,统一政策,体现对军队人的优待;坚持国家、军队、个人合理负担,量力而行, 正确处理需求与可能的关系;坚持统筹兼顾,稳中求进,配套改革,搞好各项政策的衔 接。
(三)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建立军队住房保障新体系,逐步实现良性循 环;实行住房补贴制度,提高军队人员购买住房的经济能力;将家属生活区划分为公寓区 和售房区,扩大现有住房出售;搞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拓宽向军队人员出售住房的路子; 推进住房社会化管理,减轻军队住房保障负担。
二、建立军队住房保障新体系
(四)建立"三结合"的住房保障制度。采取军队保障与社会保障相结合、公寓住房与自 有住房相结合、实物供应与货币分配相结合的方式,对不同职级、不同类别的人员,实 行相应的住房保障。公寓住房,是指保障在职军队人员工作居住的营区住房,不得出售, 离职迁出;自有住房,是指个人购买的住房,产权归已,维修处理。
(五)在职军官、文职干部。主要住用公寓房,有条件的,经批准可以购买自有住房。 大军区职以上干部购买住房问题,待国家相应政策出台后,再制定有关办法。
(六)离休干部。已安置住房的,可以购买符合出售条件的现有住房或租住现有住房; 现有住房不符合出售条件的现有住房或租住现有住房;现有住房不符合出售条件的,可 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未安置住房的,其住房已列入规划并开工建设的,可以购买经济 适用住房。 (七)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的退(离)休干部和军职以上退休干部的住房保障,逐 步与国家和军队的住房新制度接轨。已安置住房的,可以购买或租住安置的住房。未安置 住房的,其住房已列入规划并开工建设的,可以购买或租住按原方式建设的住房;住房尚 未开式建设或未列入规划的,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也可以自建住房、维修私房或购买 配偶所在单位的住房。具体办法由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商国家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八)转业、复员干部。住房纳入国家社会保障系统,主要采取由地方提供经济适用住 房或廉租房房源的方式解决。军队售房区的住房和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经批准也可 以按规定向转业、复员干部出售.具体办法由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商国家有关部门另行制 定。
(九)士官。现役五、六级士官分别比照营、团职军官住房保障规定执行,四级以下士 官住用集体宿舍。退役士官比照相应职级退役军官的住房保障规定执行。
(十)职工。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不再实行实物分配,可以购买符合出售条件 的军队现有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补贴办法按照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暂没有条 件购房的,可以租住军队现有住房。
(十一)军队人员实际购房面积由其根据家庭经济支付能力自主决定。 三、实行住房补贴制度
(十二)住房补贴对象。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或未参加集资建 房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含离退休人员),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或市场价格购买住房 的,可按规定申请住房补贴。
(十三)住房补贴方式。1999年12月31日(含)前入伍或参加革命工作(以下简称参加 工作)的人员,其住房补贴分段计算。1999年(含)以前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一次算 清记帐;2000年以后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按月计算,记入个人帐户。住房补贴在购房 时由所在单位直接付给售房单位或在购房款中抵扣。 2000年以后提升为军官、文职干部和选取为士官的,其住房补贴按月计算,记入个人帐 户,专项用于住房消费。
(十四)住房补贴标准。由基本补贴和地区补贴两部分构成。1999年,月基本补贴标准 为月基本工资[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和国(工)龄工资]的 40.94%,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军(工)龄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每年8元;在经济适 用住房平均价格高于每平方米2300元的城市购买住房的,另给予相应的地区补贴。2000 年以后的住房总后勤部定期确定。
(十五)住房补贴额计算。一次算清的基本补贴额为: 1999年12月份基本工资×40.49%×1999年6月30日前的军(工)龄×购房补贴建筑面积 标准。地区补贴,在经批准购买住房时计算。 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军官,正师职120平方米, 副师职105平方米, 正团职90平方米, 副团职80平方米, 营职70平方米, 连、排职60平方米。 正、副军职军官补贴面积标准,暂按180平方米、165平方米计算。文职干部,参照相应 职级军官补贴计算。 士官,六级士官军(工)龄满26年以上的90平方米、不满26年的80平方米,五级士官 70平方米,四级以下士官60平方米。 购房人员配偶的住房补贴,由其向所在工作单位申请计领。
(十六)购房未达标的货币补差。已购买现有住房、安居工程住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统 称购房)的军队人员,购房实际建筑面积未达到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不予退房,给 予货币补差。具体补差办法由总后勤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十七)住房补贴资金来源。包括国家划拨的房改资金,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现有 住房出售收入,以及利用军用空余土地自建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折款等。
(十八)住房补贴资金分配。实行指标控制,由总后勤部根据资金筹措数量、住房需求 和房价等情况,按照重点保障转业和离退休人员,优先安排资历较长和在艰苦边远地区 工作人员的原则,下达年度指标。
四、扩大现有住房出售
(十九)将家属生活区划分为公寓区和售房区。对售房区的住房,按照国家关于进一步 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的精神,规划出售,扩大现有住房出售范围。加快干休所和独立院 落家属住房出售步伐。
(二十)公寓区与售房区的划分。 驻乡镇部队,现有的家属生活区(含在城市的家属生活点)均为公寓区。 驻城市部队,有两个以上家属生活区的,至少保留一个完整的家属生活区为公寓区。只 有一个家属生活区的,原则上不划分售房区。公寓区保留的住房数量,应当保证住用单位 编制人员有房住,并留有适当的余地。 公寓区以外的家属生活区为售房区。
(二十一)公寓区与售房区划定的审批。由住用单位根据上述要求和营区实际情况提出 方案,逐级审核上报总后勤部审批。
(二十二)公寓房的住用。主要保障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和在编职工在职期间居住。公 寓房住用人员离退休、转业、复员、调动工作后已安排住房或购买住房的,应当限期腾 出。对现居住在公寓区的其他非在职人员,应逐步采取调整、置换和安排购房等办法迁 出。
(二十三)售房区住房的出售。符合购房条件的军队人员,可自愿选择购买现有住房或 腾空的住房;居住军产住房的地方人员,确无其他住房的,也可购买售房区住房,非单元 或楼房,平房,简易房,危破房,独门独院的住房,以及各大单位认为不宜出售的住房不 得出售。出售住房须经总后勤部批准。
(二十四)现有住房出售价格。原则上按照所在城市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现 有住房的成新折扣、楼层、朝向等调节系数,执行所在城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军队人 员应享受的住房补贴,在售房款中抵扣,抵扣后有剩余的给予货币补差。在近期,军队人 员也可选择按房改成本价的方式购买现有住房,按规定给予折扣,不享受住房补贴,付清 购房款后拥有全部产权。住房未达到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离退休干部,可给予货币补 差。
(二十五)现有住房出售收入的使用。全额用于住房管理和发展,其中,30%留给住房 出售收入的使用。全额用于住房管理和发展,其中,30%留给住房管理单位用于建立住房 公共维修基金;40%由大单位向总后勤部挂帐,用于个人购房抵押贷款;30%上缴总后 勤部用于住房发展。现住房出售收实行收支两条线,单独核算,不得自收自支。
五、发展经济适用住房
(二十六)控制公寓房新建规模。从1999年起,除旅团部队干部住房建设,公寓区的危 房翻建、缺房添建外,其他住房的新建,原则上按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组织建设。
(二十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由各大单位根据住房需求和实际可能,统一编制中 长期发展规划,报经总后勤部批准后,稳妥组织,分步实施。
(二十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方式。按照社会化保障要求,逐步改变单位自建自管住房 的建设方式,走区域化、规模型建房地产公司组织建设,也可购买地方经济适用住房,不 便统建、要求自建的,从严控制。退休干部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统一规划建设。
(二十九)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按照合理利用土地、节约用地的原则,采取向地方 政府申请划拨和军队内部合理挖潜方式解决。对售刻度我的平房和多层危房,要统筹规划, 先改造后出售;空余的军用土地,在保证军事需要的前提下,优先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利用军用土地建设的,要报总后勤部批准,不得挤占军事行政区和公寓区用地。经济适用 住房建设用地,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免收土地出让金。
(三十)经济适用住房户型。军队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应与军队人员的购房能力 相适应,以两室一厅、三室两厅和四室两厅为主要户型,其面积参照购房补贴面积标准设 计。
(三十一)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军队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仿,一律按综合成本价出售。 综合成本价,包括征地基础设施建设费和管理费(不超过总投资额的3%)、贷款利息、 税金7项因素;利用军用上地建设的,比照所在城市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根据 市政规划要求所建设的商业用房,经总后勤部批准,可按市场价出售给无房或住房未达标 的军队人员,以及在公寓区居住的非在职人员。
(三十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在付清购房款后拥有全部产权。 六、搞好配套改革
(三十四)回忆旅团部队公寓住房建设。搞好建设规划,采取新建、改造和完善配套等 措施,改善基层干部的住房和生活条件。
(三十五)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认真贯彻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继续按照中 央军委[1995]8号文件规定归集住房公积金,并视财力可能逐步提高归集标准。住房公积 金记入个人帐户,主要用于个人购买、大修住房,以及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委托贷款。
(三十六)推进住房租金改革。军产住房租金改革,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分步实施,具 体标准和时间、办法,由总后勤部确定。
(三十七)建立个人购房抵押贷款制度。军队人员购买住房,一次付款有困难的,可申 请银行信贷资金贷款或军队委托贷款,也可由家庭同住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军队委 托代款的程序、期限、利率和抵押等,按照人民银行有有关规定执行。
(三十八)集资建房与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并轨。今后,军队不再组织集资建房。已建成 或在建的集资住房,建设地点在公寓区的,要采取逐步置换的方式,改作公寓住房;建设 地点在公寓区以外的,可按经济适用住房有关政策,补足差额经费后办理产权证书。
(三十九)建立售后住房置换机制。军队人员购买的住房,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住 房进入市场交易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购房人员在军队工作期间,因工作变动等需 要置换住房的,可申请在军队内部进行差价置换。
(四十)规范住房资金管理。军队住房资金,包括住房公积金、现住房出售收入、转化 的住房建设资金,包括住房贴等。按照国家确定的"房委会决策、中心动作、银行专户、 财政监督"的原则,在总后勤部和大单位联(后)勤部设立资金管理机构,军以下后勤部 门配备专门人员,加强住房资金和个人住房帐户的管理。
(四十一)建立个人住房档案。在进行住房普查的基础上,建立个人住房档案,核发公 寓住房证书,随时掌握住房情况,防止个人多处占房、购房。由请购买住房或领报住房补 贴的人员,应向所在单位如实提供本人和配偶的住房状况等有关资料。
(四十二)发展住房社会化管理。逐步推行社会化、专业化、规范化的住房管理制度。 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实行牧业管理,以招标方式选择地方物业管理公司实施;售房区 的住房,与营房管理体制脱钩,有条件的,也应实行物业管理;干休所住房,推行有偿服 务,逐步向物业管理过渡;公寓区住房,按照提高住用质量、提高环境质量、提高配套质 量的要求,按编制建房、按标准住房、按法规管房。要加强住房公共维修基金和租金的管 理,健全和完善使用、监督制度。 七、加强房改工作的组织领导
(四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军政主官务必高度重视房改工作,分管领导具体 负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四十四)搞好房改宣传。各级政治部门,要组织广大干部、职工学习方案,熟悉政策, 教育大家树立正确的住房观和消费观。各级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大家充 分认识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的目的意义,积极支持和参与房改。
(四十五)注重政策研究。各级房改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家有关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 规定,加强军队房改政策的研究和指导,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相关政策规定和配套措 施。
(四十六)严肃房改纪律。对违反国家和军队统一政策发放住房补贴,擅自售房,低价 售房,擅自用房改成本价超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出售、购买军产住房,为个人提供虚假 住房情况证明,以及两处以上超面积标准占房和公房私租等行为,各级纪检、财务、营房、 审计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隐瞒现住房情况和配偶住房情况,弄虚作假领取 住房补贴的人,除令其退出住房和退回全部住房补贴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八、其他
(四十七)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根据本方案制定具体规定和实施办法。
(四十八)军队企业化单位的住房制度改革,参照本方案另行规定。
(四十九)本方案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原有政策规定凡与本方案下一致的,以本方案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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