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干部、士官转业费标准规定
连续军龄不满8年的干部、士官转业时生活没有补助费,安家补助费发4个月工资;
军龄8~9周年的发3个月生活补助费;安家补助费发4个月工资; 军龄9周年以上的军龄每满1年生活补助费增发1个月工资,累计不得超过16个月,
安家补助费军龄在14周年以内的,发4个月工资;从第15年起,每满1年增发.0.5个月 工资(士官不论军龄长短,一律发4个月工资);
说明 1.9周年以上军龄不满1年的零月按周年标准发给。 2.军龄时间从批准参军之日起,至下达转业命令时止。二次入伍的,第一
次入伍的军龄和原在地方工作的时间不计发生活补助费和安家补助费。 3.转业证件所需照片费自理。 4.转业被分配到边远地区二、三类地区的干部,凡原籍或入伍地不属于这
类地区的,增发安家补助费:到二类地区工作的,增发8个月的本人月工 资;到三类地区工作的,增发10月本人工资。边远地区的范围和类区划
分, 按照劳动人事部劳人科局(1983)064号《关于边远地区范围的通 知》执行。 5.以上对师职(含技术6级)以下干部、士官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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