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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确定办法

      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到机关,其工资待遇的确定是:职务工资按照本人原军队职务 (技术等级)工资80% 的数额就近套入机关相应职务的工资档次(达到或超过半年档差 的套入上一档次,低于半个档差的套入下一个档次),但套入后的职务工资档次最多不 超过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的4个档次,超过部分不予保留。凡低于机关对应职务工资档次 的,均套入最低职务工资档次的;均套入最高职务工资档次,达到或超过机关对应职务 最高职务工资档次,高出部分不予保留。 级别工资根据本人原在军队职务和军龄 (含曾在地方工作的时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 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的有关规定确定。基础工龄工资 按照《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 7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到事业机关的工资待遇的确定是:固定部 按照分配到机关的同等条件军队转业干部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 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70%的数额,就近就高套入所在单位对应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或 职员职务工资档次。津贴部分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到企业的 工资待遇的确定是:按照本人原在军队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军衔(文职级别)工资、 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四项之和80%的数额,就近就高套入所在企业相当职务的工资标准 (不含奖金和各种补贴)。 说 明:1.军队转业干部的津贴、补贴、奖金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均按国家有关规定 执行。 2.上述规定适用于1993年10月1日以后批准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军队干部。1993年9月30 日以前批准转业尚未离队的干部,由于未参加1993年军队工资改革,在1993年10月1日 以后转业时,其工资待遇仍按照1993年9月30日前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套改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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