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到机关,其工资待遇的确定是:职务工资:按照本人原军队职务
(技术等级)工资80% 的数额就近套入机关相应职务的工资档次(达到或超过半年档差 的套入上一档次,低于半个档差的套入下一个档次),但套入后的职务工资档次最多不
超过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的4个档次,超过部分不予保留。凡低于机关对应职务工资档次 的,均套入最低职务工资档次的;均套入最高职务工资档次,达到或超过机关对应职务
最高职务工资档次,高出部分不予保留。 级别工资:根据本人原在军队职务和军龄
(含曾在地方工作的时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 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的有关规定确定。基础、工龄工资:
按照《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 7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到事业机关的工资待遇的确定是:固定部
分:按照分配到机关的同等条件军队转业干部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
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70%的数额,就近就高套入所在单位对应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或 职员职务工资档次。津贴部分: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到企业的
工资待遇的确定是:按照本人原在军队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军衔(文职级别)工资、 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四项之和80%的数额,就近就高套入所在企业相当职务的工资标准
(不含奖金和各种补贴)。 说 明:1.军队转业干部的津贴、补贴、奖金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均按国家有关规定
执行。 2.上述规定适用于1993年10月1日以后批准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军队干部。1993年9月30 日以前批准转业尚未离队的干部,由于未参加1993年军队工资改革,在1993年10月1日
以后转业时,其工资待遇仍按照1993年9月30日前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套改的规定执行。